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及贈與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 許金治 被告 劉秋菊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春生 被告 童志勇 法定代理人 童建智 訴訟代理人劉秋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及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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