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 蔡克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萬維芳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