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被告 陳柏誠
吳清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