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強盜罪嫌重大,且係因逃兵南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黃蕙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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