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癸○○
        丑○○
        己○○
         周樑河
@編號:L一О0000000號
        壬○○
        子○○
        丁○○
        乙○○○
        甲○○
        戊○○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丙○○
        庚○○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辛○○、癸○○、丑○○、己○○、周樑河、壬○○、子○○、丁○○、乙○○○、
甲○○、戊○○、丙○○、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付、骰子三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八行「四萬六千五百元」之後,補充記載
「(含自 曾正昌 (業為不起訴處分)身上扣得之四百元)」外,餘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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