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癸○○
丑○○
己○○
周樑河
@編號:L一О0000000號
壬○○
子○○
丁○○
乙○○○
甲○○
戊○○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丙○○
庚○○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辛○○、癸○○、丑○○、己○○、周樑河、壬○○、子○○、丁○○、乙○○○、
甲○○、戊○○、丙○○、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付、骰子三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八行「四萬六千五百元」之後,補充記載
「(含自 曾正昌 (業為不起訴處分)身上扣得之四百元)」外,餘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