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六二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叁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