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0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蔡忠誠 被告 王秀蘭
王再成 王能山 洪 王秀鳳 王能全 王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敘明下列事項:㈠所請求之「五年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期間起迄日為何?㈡系爭土地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將系爭土地劃歸「嘉義林區管理處」管理之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