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9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蔡淑美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附表:(一)提出債務人前配偶吳文龍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民國97年9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債務人所任職公司之計薪方式及薪資明細(除本俸以外,是否有其他佣金、獎金或津貼)。
(三)債權人 翁碧麗 於96年3月2日提領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元之記錄與交付該筆資金予債務人證明,並提出債務人以該筆資金清償對渣打銀行所負債務之證明。又借據中載有98年底清償借款,則現實際存有之債務金額為何?債務人已還款之證明及債權人翁碧麗身份證字號及其聯絡方式。
(四)說明依債務人自陳其於95年7月1日至97年8月30日間之每月平均薪資所得為36,692元,與債務人於國泰世華銀行之薪資轉帳存摺內頁資料影本所示96年之每月平均薪資所得僅約28,445元、97年1月至
8月之每月平均所得約13,097元差距之原因。
(五)說明債務人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關於「執行」所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六)提出債務人於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相關之文件資料。
(七)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即 吳宗哲吳家萱 )每月各支出扶養費5,0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是否已包含債務人所陳報安親班費用及衣物雜支?又吳宗哲及吳家萱與債務人前配偶吳文龍同住,可由吳文龍之母 吳曾罔市 照顧,則債務人應釋明吳宗哲及吳家萱就讀安親班之必要性。
(八)詳列債務人每月支出膳食費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釋明每月支出該筆費用竟高達18,000元之必要性。
(九)說明債務人居住地與工作地點之地址,及兩地間之距離,並釋明債務人每月支出交通費2,500元之計算方式與必要性。
(十)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電話費及網路費高達3,700元之必要性,並詳列自97年6月迄今每月支出該筆費用之數額,及檢附繳費收據影本。又債務人係居住於前配偶母親之房屋,何以該項費用需由債務人支付?
(十一)說明債務人每月雜支費用5,0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實際支出該筆費用之證明,及說明必要性。
(十二)據實說明債務人前配偶之母吳曾罔市有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卻須由債務人照顧之原因。又債務人為照顧前配偶之母親,導致無法長時間工作,以致收入不穩定,則債務人前配偶是否每月給付債務人金錢以酬其辛勞?
(十三)債務人是否有強制執行案件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若有,應說明所繫屬之法院與案號。
(十四)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重點提示(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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