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上訴人佳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中 被上訴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205,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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