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思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間動物保護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