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6號聲請人 唐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裁判書正本。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未依上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裁判書之正本,依上開說明,其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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