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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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丁詳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丁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丁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以108年度訴字第828號、108年度訴字第1074號、108年度訴字第1323號、108年度訴字第1225號、108年度訴字第1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1年、7月、9月、5月、1年、9月後,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6、98、
141、226、2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以109年度聲字第6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嗣經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602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顯榮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