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洪士晉 被告洽成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兩成人被告 陳銘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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