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原告 吳俊興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葉偉翔 律師被告 李佳眑
陳婉琦 蔡雨農 日興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格寧 被告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潘曉玫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