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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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
莊毓宸 律師被告 沈秀美
賴聰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周宛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