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賴啓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40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