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馬慧珊 債務人 李萬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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