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家鴻 上訴人即被告 羅金章 上訴人即被告 蕭陳秀桂 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吳坤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8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