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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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誤寫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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