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九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號│││││││├─┼─────────┼────────┼─────────┼───────────┼────────┼────────────┤│1│甲○○│泛亞商業銀行大安│參萬壹仟參佰元│九十三年一月十日│PB一五一二九六│八個月││││分行│││0││├─┼─────────┼────────┼─────────┼───────────┼────────┼────────────┤│2│甲○○│泛亞商業銀行大安│參萬零玖佰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PB一五一二九五│七個月││││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