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3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主文甲○○未經許可,運輸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之美國MOSSBERG廠製五00A型12GAUGE制式霰彈長槍壹支(槍號P206400,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口徑0.二二吋REMINGTON制式子彈伍盒(共伍佰顆,彈底標記REM)、口徑0.二二吋CCZ制式子彈伍盒(共伍佰顆,彈底標記C)、包裝槍枝用之毛巾、襪子、紙共壹袋、拆槍工具壹袋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