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500號債權人杜 昱璋 債務人 蔡金汝 債務人 楊燿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明確請求金額及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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