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度台覆字第5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台覆字第5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五四號聲請覆審人 黃健春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決定(九十七年賠字第0四一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黃健春(下稱聲請人)對於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賠字第四一號決定聲請覆審,然應送達聲請人之決定書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覆審期間自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算,因期間之末日即同年十一月九日為星期日,而以次日代之,又聲請人住所及原決定機關地址均在高雄市,無在途期間,則聲請覆審期間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月十一日始聲請覆審,顯已逾期,自難認為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謝俊雄法官賴忠星法官阮富枝法官黃梅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