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炬岡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貳萬零壹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炬岡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1月5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貸綜合授信總額度新臺幣50,000,000元(或等值外幣)之借款,約定借款循環動用期間自97年11月5日起至98年11月4日止,被告依約申請就其中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授信額度美金1,500,000元),動用每筆遠期信用狀下之墊款或匯票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聲請墊款日或承兌日起180天,被告依約動支⑴美金247,600.3元(折合等值新臺幣8,159,420元),借款期間自98年2月3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本金餘額0元;⑵美金367,327.03元(折合等值新臺幣12,104,895元),借款期間自98年2月3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繳息迄日98年2月3日,本金餘額美金367,327.03元(折合等值新臺幣12,104,895元);⑶美金230,574.95元(折合等值新臺幣7,598,367元),借款期間自98年2月23日起至98年8月21日止,繳息迄日98年6月10日,本金餘額美金199,802元(折合等值新臺幣6,584,275元);⑷美金55,563元(折合等值新臺幣1,831,023元),借款期間自98年4月8日起至98年10月5日止,繳息迄日98年4月8日,本金餘額美金55,563元(折合等值新臺幣1,831,023元)。詎被告自原告墊款後,依約被告應於本息屆至,逐筆清償欠款,惟被告借款期間陳稱經營困難致資金週轉失靈,無法按時履約繳款,原告遂發函通知被告主張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被告除應清償積欠之款項外,並應負擔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4之遲延利息,及自遲延履行時,另按本金自應清償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上開借款及違約金迭經催討,被告均未置理,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契約書影本、動支申請書影本、放款還款試算功能影本及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照准。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92,664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92,664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
┌──┬──────┬─────────┬───────────┐│編號│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⑴│12,104,895元│自98年2月3日起至清│自98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之7.49計算。│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⑵│6,584,275元│自98年6月10日起至│自98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分之7.49計算。│,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⑶│1,831,023元│自98年4月8日起至清│自98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之7.49計算。│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合計│20,520,19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