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8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號),本院受理後〔98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前科應更正如下表所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編│案由│判決字號│判決法院│宣告刑或定應│定執行│執行完畢│就本案有││號││││執行刑│刑│日期│無構成累│││││││││犯│├─┼─────┼─────┼─────┼──────┼───┼────┼────┤│1│肅清煙毒條│81訴緝189│本院│有期徒刑3年6│應執行│96年7月│有│││例│││月│有期徒│20日││├─┼─────┼─────┼─────┼──────┤刑6年2││││2│竊盜│81訴2103│本院│有期徒刑3年│月(82│││││││││聲403│││││││││)(接│││││││││續執行│││││││││)│││├─┼─────┼─────┼─────┼──────┼───┤│││3│搶奪│86訴1177│本院│有期徒刑2年6│應執行││││││││月│有期徒│││├─┼─────┼─────┼─────┼──────┤刑5年9││││4│肅清煙毒條│86訴1784│本院│應執行有期徒│月(87│││││例│││刑3年4月│聲446│││││││││)(接│││││││││續執行│││││││││)│││├─┼─────┼─────┼─────┼──────┼───┤│││5│竊盜│91上易662│台灣高等法│有期徒刑4月│接續執│││││││院台南分院││行│││└─┴─────┴─────┴─────┴──────┴───┴────┴────┘
二、經查,安非他命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曾犯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之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數量,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16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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