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庚○○原告辛○○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乙○○(即 葉碧玉 .原告甲○○(即葉碧玉.前列六人共同代理人丁○○被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