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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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王振信 兼特 別代 理人 王秀居 原告 王耀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傑 律師被告 蘇彥宇
饒致輝 即 海旭 工程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鄭雅文
法官黃俊偉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