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3號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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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213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調解筆錄聲請人 朱善孺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巧穎 代理人 蔡杰 祐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3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上午11時3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郭乃綾書記官陳瓊芳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朱善孺聲請人代理人李榮唐律師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蔡杰祐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70萬3,985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共分96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21,572元,銀行代號:013,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朱善孺
聲請人代理人李榮唐
相對人代理人蔡杰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郭乃綾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瓊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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