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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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16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8號(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