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鈞院審理羈押中,實乃被告家境清寒,雙親年邁極需被告支撐全家經濟,被告自收押至今家中已有斷炊之虞,且被告對於所犯之罪行皆已坦承不諱,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涉及連續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係認為其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加重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均嫌疑重大,且前有同類型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復於三個月的時間內又犯下本件,且次數多達二十餘次,足認有反覆實施前揭加重竊盜、恐嚇取財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聲請人前開所述有再犯同一加重竊盜、恐嚇取財罪之虞之情形依然存在,此等情形,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況被告之家境如何本不在判斷應否羈押之要件內,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