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昱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智昱因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重傷害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3月14日行審理程序後依法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閱相關證據,認就被告所為,原起訴之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應變更法條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審酌被告犯傷害致人重傷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本案雖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案件尚未確定,仍須確保被告到庭以利後續之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故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存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均自112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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