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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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李維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司催字第6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童淑敏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