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8號原告 張凱鈞 被告 陳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予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