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156號聲請人童子育
羅 吳孟煉 羅浩文 羅志祥 上一人代理人 鄒羅婉君 聲請人 羅婉麗 代理人鄒羅婉君聲請人鄒羅婉君前列六人共同相對人 羅志華 關係人鄒羅婉君(即選定監護人)關係人羅浩文(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羅志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羅志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