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58號聲請人 黃自強 相對人群祥營造有限公司
4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群祥營造有限公司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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