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原名:洪炳.
丁○○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94,776(計算式:12,400元×1,144.74平方公尺=14,194,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心婷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