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巧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40,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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