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4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吳玠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489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上午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欣怡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四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按新臺幣參佰
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高世玉
法官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者。
書 記 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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