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萍 等6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蘇宇瑄蘇宇亮 為未成年人,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葉萍、 蘇宇寧 、蘇宇瑄、蘇宇亮、 蘇進村呂文婉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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