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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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明及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明及聲請人因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駁回其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七號),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及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及聲請人魏高明因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疑義、聲請法官迴避,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黃瑞華法官呂永福法官陳宏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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