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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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7號聲請人即被告 丁心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案件民國108年1月25日審理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8年1月25日審理期日前,四次因病向法院聲請延期審理,惟嗣後知悉在聲請人未到庭及許多重要問題未釐清之情形下,法院仍進行審理,為瞭解該日審理情形,聲請申購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查聲請人即為本案被告,其陳明就本院108年1月25日審理期日已聲請延期審理,惟本院仍進行審理,為瞭解該日審理情形,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核其聲請係為瞭解開庭情形,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