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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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黎靖茹受刑人施信宏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靖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黎靖茹(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施信宏(下稱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施信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6月12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警察機關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27日中檢 宏維 107年執字第18010號通知2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及具保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佐,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