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志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受刑人楊雅琪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志強因受刑人即被告楊雅琪(下稱被告)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第2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於民國105年1月28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6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繼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