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20號聲請人 簡榮豐 (原名: 簡明崑 )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95年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陳報依上開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自何時開始毀諾、聲請前5年內於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直銷事業之營業活動內容及營業額資料、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所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案號暨股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含法定格式之財產目錄、收入數額、必要支出數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應受扶養人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聲請人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他扶養義務人之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日命10日內補正,並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及鑑定費1,000元,該裁定於97年10月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2份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瑞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