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丙○○
220訴訟代理人 陳俊隆 律師被告甲○○
之1號被告乙○○原名 李秋雄
之3號被告戊○○被告即反訴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原告丙○○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13,390元【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80元,扣除已繳7,490元,尚應補繳313,39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反訴原告丁○○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僅235,400元,應適用簡易程序,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得提起,反訴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陳報是否撤回反訴部分。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補繳裁判費提起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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