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77號
原告 彭如鈴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