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066號

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利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告 謝佳呈 (即被繼承人 謝旻宏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簡易庭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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