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066號
法定代理人 張雨利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簡易庭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066號
法定代理人 張雨利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簡易庭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