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鍾宗霖
法官葉惠玲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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