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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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5號債務人 賴麗紋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債權人大眾銀行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債權人安泰銀行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賴麗紋自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定97年8月22日為債權補報期間屆滿日,有該裁定一份在卷足憑,則依上說明,債務人自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本院。詎債務人逾期迄未提出更生方案,爰斟酌其負債狀況,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十一庭法官林彥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