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指定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茲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3份、本院電話紀錄表3份、送達證書4份、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97年9月12日南縣歸警偵字第0970015276號函附拘票、報告書(拘提未獲)1份等文件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18、19、29至33、36至42、47至54頁)。該被告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從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吳坤芳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更多裁判書